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日起,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补缴了,目前四类人员被纳入补缴对象。 四类人纳入补缴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被纳入补缴对象的四类人包括: 1、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由我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编制外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 2、2012年7月1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军人,有原始服役依据; 3、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 4、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档案。 灵活就业者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待遇上有着一定差距,不少灵活就业人员更愿意选择缴费较高,待遇也较高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现在,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具有我省户籍或办有贵州省居住证并在我省居住的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的,本着自愿原则,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或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补缴年限统一为15年 此次补缴年限统一为15年(办理补缴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应扣减)。其中,军队退役人员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龄不足15年的,最长补缴至满15年。 补缴需要个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具体的补缴金额以补缴年限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一同补缴。 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年限,也可先计算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的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后再正常缴费至退休年龄。 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支付死亡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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